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供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区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对消防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供水部门共同组成公共消火栓管理组织,负责市内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并对市区消火栓的安装、维修、检查、养护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市供水部门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维护和财产登记。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及消防用水费用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共同编造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供水部门后由供水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注入国有酱列帐。 第七条 被指定管理单位要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护,发现损坏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维修,凡无故损坏、管护不善造成公共消火栓失用的,被指定管理单位负担 30% 到 50% 维修费。 第八条 市供水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巡查,当发现或接到消火栓被损坏的通知时,要及时组织抢修并查明情况并按规定处理,确保消防供水畅通。 第九条 市政工程处、维护处、园林处、环卫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位的市政用水,必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按规定计收水费。 第十条 对埋压、圈占、损坏和挪用、拆除消火栓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安阳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安政( 1996 ) 34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