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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0-06-25 16:41  
安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6-25 16:41:23  浏览:(230次)

  一、消防组织及工作职责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委员、由各重点防火部位和要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三)建立以重点防火单位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四)保卫处具体负责全院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 .在院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业务素质训练,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3 .定期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向全院师生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4 .组织全院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5 .负责整理、保存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和资料,制订消防安全工作预案。指导各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并定期组织检查。

  6 . 负责学院各场所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保证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7 . 发生火灾时,及时向消防队报警,及时组织扑救,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火灾预防

  (一)校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须经保卫处参与审核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由保卫处协助市消防机关进行验收。

  (二)在重点防火部位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使用电、气焊或明火作业,须经保卫处开具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作业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防火责任单位。

  (三)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熟悉这些物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特性,熟悉防火防爆的有关注意事项。数量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应放到危险品仓库统一保管。

  (四)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灭火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五)各单位应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保卫处定期组织重点检查。

  (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三、火灾扑救

  (一)发现火灾时,必须首先拨打 119 电话报警,然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扑救。

  (二)在消防队未赶到之前,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在场的最高一级领导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三)配电房值班人员接到火灾电话或发现有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起火建筑物的全部电源。

  (四)义务消防队员、医务人员、汽车司机等有关人员在接到火警通知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或参与灭火工作。

  (五)市消防队赶到后,现场指挥员应及时反映火灾情况,全体人员应服从消防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六)火灾扑灭后,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在学院或市消防队组织的扑救火灾过程中伤亡人员,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一定医疗补贴或抚恤金。

  四、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1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奖励:立二等功的给予 2000 元奖励;立三等功的给予 800 元奖励;在本院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 300 元奖励。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

  ( 1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2 )发现并举报违反烟火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查证落实的。

  ( 3 )发现火险隐患,能及时上报并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的。

  ( 4 )发现火情,能及时扑救,制止火势漫延的。

  (二)处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行为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

  ( 1 )在禁烟区吸烟的。

  ( 2 )没有开具用火许可证而在防火重点部位明火作业的。

  ( 3 )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 4 )私自乱拉电源线经指出不改的。

  ( 5 )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而进行电工、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业(老师带领学习、实验除外),经制止不听的。

  ( 6 )损坏消防器材、设施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

  ( 7 )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8 )发生火险、火警后不报警或谎报火警的。

  ( 9 )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的。

  ( 10 )不按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期限进行整改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 100 — 300 元罚款:

  ( 1 )破坏消防器材、设施,情节严重的。

  ( 2 )拒绝、阻碍或刁难保卫、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 3 )对保卫、消防人员或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 4 )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擅自改变火灾现场的。

  ( 5 )发生火灾后,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员调动或扰乱救火秩序,妨碍灭火扑救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

  ( 6 )擅离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

  ( 7 )多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3 . 违犯《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奖励或处罚决定均由保卫处调查取证后拟定,报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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