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内各场所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市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其购置办法,按照学院大型设备的采购办法,由保卫处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 保卫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及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消防器材、设施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 第三条 对于有具体使用时间限制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应急灯、报警器等,按照国家规定定期予以更换、更新,必须保持各种消防器材完好,以不影响随时应急使用为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保管与维护,实行责任单位负责制。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消防第一责任人。消防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保管责任划分为: (一)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仓库、档案室、财务室等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由使用该场所的责任单位负责保管。 (二)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等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由后勤服务集团宿教中心负责保管;学生食堂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由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三)校区各场所的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定期检测、维护。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并不断完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应了解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器材的检查,将检查结果报保卫处。保卫处在每季度的首月,应组织人员对校区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学院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按《安阳师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处罚办法执行:消防器材丢失,从单位承包奖中照价扣除,不足部分扣除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者要照价赔偿外,加倍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对所保管的消防器材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消防安全,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消防应急灯、防火报警装置、防火卷闸门、安全出口标识牌等。 |